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办事指南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部门 |
|---|---|---|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省教育厅 |
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
| 序号 | 依据名称 | 实施时间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994年01月01日 |
| 2 | 《教师资格条例》 | 1995年12月12日 |
| 3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2000年09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提交方式 |
|---|---|---|---|---|---|---|
| 1 | 学历证明 | 电子 | 必要 | 原件 | 政府部门 | 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在线上传毕业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和在国外取得的学历还需上传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 2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电子 | 必要 | 原件 | 语言文字机构 | 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请人在线上传证书原件。 |
| 3 | 职称证书 | 电子 | 特定人员或申请特定种类教师资格必要 | 原件 | 政府部门 |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需上传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带教人员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应上传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与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务证书。 |
| 4 | 证件照 | 电子 | 必要 | 原件 | 自备 | 在系统中提交,格式要求为长408—418像素,宽290—300像素,300DPI。 |
注:申请人如有其他材料不能通过系统获取核验信息,认定机构将通知其另行上传材料原件。
(一)受理
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经人脸核验后进入教育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申请。
(二)体格检查
根据认定机构要求前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三)审核、制证
各认定机构联合公安、卫健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制作《教师资格证书》。
(四)结果反馈和送达
《教师资格证书》和盖有认定机构公章的纸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通过EMS邮寄送达或在“高效办成一件事”专窗(专区)现场发放。
2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专家评审和出具体检结果所需时间)。